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0127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1113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确保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以及土地交易项目信息。

非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以外、限额以下)信息发布按照《非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以外、限额以下)信息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各招标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和其委托的招标、采购、拍卖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必须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介上发布,不同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四条  发布主体对其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中: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内容、范围、规模、项目批准文件、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约定;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和资格预审的时间;

3、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资格预审的审查方法;

5、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响应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6、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7、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9、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招标方式、项目预算、开标时间、公示时间;

2、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3、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4、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中标金额;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工期(交货期);中标内容;公示单位。

(五)合同订立信息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所属行业;

2、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合同价款;

3、合同签约时间、合同公告时间、合同期限;

4、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5、中标、成交公告的网址链接;

6、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六)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

2、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合同价款;

3、合同变更范围及内容、变更原因、变更价款;

4、项目相关负责人变更的,应公示变更后的项目相关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5、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七)取消中标资格的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开评标时间、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

2、拟取消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取消原因;

3、公告单位;

4、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八)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编号;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原因;拟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中标价、项目负责人等;公告单位;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九)重新招标的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编号;重新招标的原因;公告单位;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十)答疑补遗的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编号;疑问内容、回复内容;公告单位;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发布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中:

(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概况、采购方式、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联合体投标的约定;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组成及格式、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

3、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的相关说明、申请文件提交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日期、公告期限、采购人信息、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等)、项目联系方式、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概况、采购方式(非招标方式)、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联合体投标的约定;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售价、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开启)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其他补充事宜。

(四)单一来源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信息:采购人、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2、拟定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3、公示期限;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其他补充事宜及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编号、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中标(成交)金额等)、主要标的信息、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2、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公告期限;

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其他补充事宜及附件。

(六)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更正信息;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更正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的,应说明更正原因;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人的,应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和格式发布;

4、其他补充事宜及附件。

(七)终止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终止的原因;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其他补充事宜。

(八)合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名称、编号,项目名称、编号,合同主体信息(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合同主要信息;

2、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公告日期;

3、其他补充事宜及附件。

(九)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名称、编号,项目名称、编号,合同主体信息(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合同主要信息;验收日期、验收组成员、验收意见;其他补充事宜。

第七条  发布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中:

(一)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项内容。

(二)企业产权转让项目交易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编号;

4、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

5、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

6、成交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7、公示时间;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三)企业增资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的基本情况、目前的股权结构;

2、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3、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4、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5、募集资金用途;

6、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7、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8、增资终止的条件;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企业增资项目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增资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编号;

4、标的名称、投资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金额、持股比例;

5、遴选方式;

6、交易时间;

7、公示时间;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资产转让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资格条件、受让条件、转让底价;

3、交易方式;

4、转让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5、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6、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六)资产转让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编号;

4、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

5、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

6、成交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7、公示时间;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资产租赁出租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业态要求;

2、承租方资格条件;

3、承租条件、租金底价;

4、意向承租方参与方式;

5、承租方确定方式;

6、出租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7、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八)资产租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项目名称、编号;

4、标的名称、租金底价、成交价;

5、成交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6、交易方式、交易时间;

7、公示时间;

8、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八条  发布的土地交易项目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中: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中标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出让宗地的编号、座落位置、规划用途、出让面积、出让方式、成交价、保证金以及成交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九条  发布主体不得利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外部链接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引用与所在页面主题无关的内容;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发现发布主体交易信息未及时准确发布或发布有错误的,按照相关文件对发布主体进行行政处理和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发布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

(二)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项目信息的;

(三)发布的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四)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五)发布的交易信息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交易信息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采购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蚌招标〔201027号)同时废止。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